你是外国人或外国注册公司,计划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吗?

Sep 21, 2016
你是外国人或外国注册公司,计划在菲律宾开展业务吗?

以下是关于外资所有权/股权限制的一些实用建议,助你起步:

传统上,菲律宾一直以限制外资持股著称,外资仅可持有公司总股本的40%,其余60%的股权保留给本国公民。不过,政府过去已采取措施放宽这一规定,以吸引外国投资,推动国家经济增长。

本指南旨在帮助潜在的外国投资者和/或其本地合作伙伴或代理人,确定其所在行业允许的外资持股比例。

1. 首先要查看:外国投资负面清单

第一部放宽外国投资的法律(《1991年外国投资法》)促成了外国投资负面清单(FINL)的制定,旨在界定外国人和外国公司在该国经济活动方面的限制。

FINL 定期更新,目前已是第十次修订,以反映新的法律。该清单分为以下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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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外资所有权限制

不允许外资持股

  1. 大众传媒(录音除外)
  2. 专业执业
    • 药剂
    • 放射及 X 射线技术
    • 犯罪学
    • 林业
    • 法律
  3. 实缴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零售贸易企业
  4. 合作社
  5. 私人保安机构
  6. 小规模采矿
  7. 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海洋资源的利用,以及河流、湖泊、海湾和潟湖中自然资源的小规模利用
  8. 斗鸡场的所有、经营和管理
  9. 核武器的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10. 生物、化学和放射性武器以及杀伤人员地雷的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11. 鞭炮及其他烟花爆竹装置的制造

外资持股最高百分之二十(20%)

  1. 私人无线电通信网络

外资持股最高百分之二十五(25%)

  1. 私人招聘(无论是国内还是海外就业)
  2. 本地出资的公共工程建设及维修合同
      RA 7718中规定的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 由外国出资且须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
    • 国防相关设施的建设合同

外资持股最高百分之三十(30%)

  1. 广告

外资持股最高百分之四十(40%)

  1.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
  2. 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3. 公用事业的经营
  4. 教育机构(宗教团体和传教委员会设立的除外)
  5. 大米和玉米的种植、生产、碾磨、加工、贸易(零售除外),以及通过易货、购买或其他方式获取大米和玉米及其副产品
  6. 向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企业、机构或市政公司供应材料、货物和商品的合同
  7. 需要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基础设施或开发设施的设施运营商
  8. 深海商业捕鱼船的经营
  9. 理算公司
  10. 公寓单位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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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安全、国防、健康及道德风险,以及保护中小型企业等原因
对外资所有权的限制

外资持股最高百分之四十(40%)

  1. 需要菲律宾国家警察(PNP)许可的产品和/或成分的
    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 枪支、枪支零件及其弹药,以及用于或拟用于制造枪支的器械或工具
    • 火药
    • 炸药
    • 爆破用品
    • 用于制造爆炸物的成分
    • 望远瞄准镜、狙击镜及其他类似装置
  2. 需要国防部(DND)许可的产品的
    制造、维修、储存和/或分销:

    • 作战用枪支和弹药
    • 军械及其零部件
    • 射击、轰炸和火控系统及组件
    • 制导导弹/导弹系统及组件
    • 战术飞机及其零部件
    • 航天器及组件系统
    • 作战舰艇及辅助船只
    • 武器维修和保养设备
    • 军用通信设备
    • 夜视设备
    • 受激相干辐射装置、组件及配件
    • 军备训练装置
    • DND 部长可能确定的其他项目
  3. 危险药物的制造和分销
  4. 桑拿和蒸汽浴室、按摩诊所以及因对公众健康和道德构成风险而受法律监管的其他活动
  5. 所有形式的赌博(与 PAGCOR 签订投资协议的除外)
  6. 实缴资本低于200,000美元等值的国内市场企业
  7. 涉及先进技术或直接雇用至少50名员工、且实缴股本低于100,000美元等值的国内市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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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公司及子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公司允许外资持股最高达100%:

  • 不属于外国投资负面清单所列范围

    *请注意,实缴资本低于250万美元的零售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列于负面清单 A 中。

  • 实缴股本至少达到200,000美元等值的比索。
      在以下情况下,该金额可降至100,000美元:

    • 企业雇用50名员工,或
    • 企业将使用“先进技术”——由科学技术部认定。

3. 零售贸易企业

零售贸易企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企业。

根据法律(RA 8762——《2000年零售贸易自由化法》),以下两类零售贸易企业允许外资持股最高达100%:

  • A 类:实缴资本达250万美元或以上
  • B 类:专营高端或奢侈品,前提是每家门店的实缴资本不低于250,000.00美元(R.A. 8762第5条)

外国零售商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下:

  • 母公司净资产达200M 美元(奢侈品牌为净资产50M 美元)
  • 在全球拥有至少5家分店或加盟店,或至少一家注资不低于2,500万美元的门店
  • 具有五年零售业绩记录;以及
  • 只有来自允许菲律宾零售商进入之国家的国民,或在该等国家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实体,方可在菲律宾从事零售贸易。

最后,所有外资持股超过80%的 A 类零售贸易企业,必须在菲律宾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公开发售至少30%的股权。此项须在公司开始运营后8年内完成。

4. 出口企业

只要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范围,出口企业允许外资持股100%。若企业至少60%的产出或销售额用于出口,即被视为出口企业。

呼叫中心、BPO、KPO、后台办公室及类似企业,只要符合上述产出规定,均可视为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还可依据多项法律(EO 226/投资委员会、PEZA 法及其他经济区法律)申请税收优惠

我们谨提醒读者,本内容仅作为粗略指南,不应作为正式法律意见。请联系律师,针对你的具体情况获取专业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