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外籍人士或持外資註冊公司,計劃在菲律賓創業嗎?

Sep 21, 2016
你是外籍人士或持外資註冊公司,計劃在菲律賓創業嗎?

以下是一些關於外資持股/股權限制的精明貼士,助你起步:

菲律賓向來以限制外資持股見稱,外國人只可持有公司總股權的百分之四十,餘下百分之六十的股權須由公民持有。不過,政府過去曾主動採取行動放寬這項規定,以吸引外來投資,協助國家經濟增長。

本指南旨在協助有意投資的外國投資者及/或其本地夥伴或代理,判斷在其業務範疇中可容許多少外資股權。

一、首先要查看:外資投資負面清單

首條開放外來投資的法例(一九九一年《外來投資法》)促成了外資投資負面清單(FINL)的訂立,旨在界定外國人與外國公司在該國經濟活動上的限制。

FINL 定期更新,現已進行至第十次修訂,以反映新法例。清單分為以下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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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on_dd title=’負面清單 A’]

憲法及其他法例所訂明的外資持股限制

不容許任何外資股權

  1. 大眾傳媒(錄音除外)
  2. 專業執業
    • 藥劑
    • 放射及 X 光技術
    • 犯罪學
    • 林業
    • 法律
  3. 實收資本少於二百五十萬美元的零售貿易企業
  4. 合作社
  5. 私人保安公司
  6. 小規模採礦
  7. 在群島水域、領海及專屬經濟區內使用海洋資源,以及在河流、湖泊、海灣及潟湖中小規模使用自然資源
  8. 鬥雞場的擁有、經營及管理
  9. 核武器的製造、維修、儲存及/或分銷
  10. 生物、化學及放射性武器與殺傷人員地雷的製造、維修、儲存及/或分銷
  11. 爆竹及其他煙火裝置的製造

最多百分之二十(20%)外資股權

  1. 私人無線電通訊網絡

最多百分之二十五(25%)外資股權

  1. 私人招聘(不論本地或海外就業)
  2. 以本地資金興建及維修公共工程的合約
      第 7718 號共和國法令下的基建/發展項目:

    • 以外國資金資助並須進行國際競爭性招標的項目
    • 興建國防相關建築的合約

最多百分之三十(30%)外資股權

  1. 廣告

最多百分之四十(40%)外資股權

  1. 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及利用
  2. 私人土地的擁有權
  3. 公用事業的經營
  4. 由宗教團體及傳教團體設立以外的教育機構
  5. 稻米及粟米的種植、碾磨、加工、買賣(零售除外),以及以易貨、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稻米、粟米及其副產品
  6. 向政府擁有或控制的法團、公司、機構或市政法團供應物料、貨品及商品的合約
  7. 須持有公用事業專營權的基建或發展設施的營運者
  8. 深海商業漁船的營運
  9. 理算公司
  10. 分層單位的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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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on_dd title=’負面清單 B’]

基於保安、國防、危害健康與道德風險,以及保護中小型企業而設的外資持股限制

最多百分之四十(40%)外資股權

  1. 製造、維修、儲存及/或分銷須取得菲律賓國家警察(PNP)許可的產品及/或成分:
    • 槍械、槍械零件及其彈藥,以及用於或擬用於製造槍械的儀器或工具
    • 火藥
    • 炸藥
    • 爆破用品
    • 製造爆炸品所用的成分
    • 望遠瞄準鏡、狙擊鏡及其他類似裝置
  2. 製造、維修、儲存及/或分銷須取得國防部(DND)許可的產品:
    • 戰爭用槍械及彈藥
    • 軍用軍械及其零件
    • 火砲、轟炸及射擊控制系統與組件
    • 導彈/導彈系統及組件
    • 戰術飛機、零件及組件
    • 太空載具及組件系統
    • 作戰艦艇及輔助艦艇
    • 武器維修及保養設備
    • 軍用通訊設備
    • 夜視設備
    • 受激相干輻射裝置、組件及配件
    • 軍械訓練裝置
    • 其他由國防部部長決定的項目
  3. 危險藥物的製造及分銷
  4. 桑拿及蒸氣浴室、按摩院,以及其他因對公眾健康與道德構成風險而受法例規管的活動
  5. 所有形式的賭博,但與 PAGCOR 訂有投資協議者除外
  6. 實收資本少於相等於二十萬美元的本地市場企業
  7. 涉及先進技術,或僱用至少五十名直接僱員,而實收股本少於相等於十萬美元的本地市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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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法團及附屬公司

符合以下條件的本地法團,可容許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資持股:

  • 不屬於外資投資負面清單之列

    *請注意,實收資本少於二百五十萬美元的零售業務(直接向消費者銷售)列於負面清單 A 之內。

  • 實收股本至少相等於二十萬美元的披索金額。
      在以下情況,此金額可減至十萬美元:

    • 企業僱用五十名僱員;或
    • 企業將使用「先進技術」——由科學及科技部裁定。

三、零售貿易企業

零售貿易企業是指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的業務。

根據法例(第 8762 號共和國法令 — 二零零零年《零售貿易自由化法》),以下兩類零售貿易企業可容許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資持股:

  • 甲類:實收資本達二百五十萬美元或以上
  • 乙類:專營高端或奢侈品,惟每間店舖的實收資本不少於二十五萬美元(第 8762 號共和國法令第 5 條)

外國零售商的其他資格要求如下:

  • 母公司資產淨值達二億美元(奢侈品牌為五千萬美元)
  • 在全球設有至少五間分店或特許經營店;或至少一間資本額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店舖
  • 具備五年零售往績;以及
  • 只有來自容許菲律賓零售商進入的國家的國民,或在該等國家成立或註冊的法人實體,方可在菲律賓從事零售貿易。

最後,所有甲類零售貿易企業,若外資股權超過百分之八十,必須在菲律賓任何一個股票市場上市,並提呈至少百分之三十的股權。此事須於公司開始營運起計八年內完成。

四、出口業務

出口業務可容許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資持股,只要它不屬於負面清單之列。若一盤生意的產出或銷售至少有百分之六十屬出口,即被視為出口業務。

客戶服務中心、業務流程外判(BPO)、知識流程外判(KPO)、後勤辦公室及類似業務,只要符合上述產出規定,均可視為出口業務。

出口業務亦可透過各項法例申領稅務優惠(第 226 號行政命令/投資委員會、PEZA 法例,以及其他經濟特區法例)

謹此提醒讀者,本文內容僅供粗略參考,不應視作正式的法律意見。請與律師聯絡,就你的具體情況取得針對性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