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些关于外资持股/股权限制的精明技巧,助你起步:
菲律宾向来以限制外资持股见称,外国人只可持有公司总股权的百分之四十,余下百分之六十的股权须由公民持有。不过,政府过去曾主动采取行动放宽这项规定,以吸引外来投资,协助国家经济增长。
本指南旨在协助有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或其本地伙伴或代理,判断在其业务范畴中可容许多少外资股权。
一、首先要查看:外资投资负面清单
首条开放外来投资的法例(一九九一年《外来投资法》)促成了外资投资负面清单(FINL)的订立,旨在界定外国人与外国公司在该国经济活动上的限制。
FINL 定期更新,现已进行至第十次修订,以反映新法例。清单分为以下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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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on_dd title=’负面清单 A’]
宪法及其他法例所订明的外资持股限制
不容许任何外资股权
- 大众传媒(录音除外)
- 专业执业
- 药剂
- 放射及 X 光技术
- 犯罪学
- 林业
- 法律
- 实收资本少于二百五十万美元的零售贸易企业
- 合作社
- 私人保安公司
- 小规模采矿
- 在群岛水域、领海及专属经济区内使用海洋资源,以及在河流、湖泊、海湾及潟湖中小规模使用自然资源
- 斗鸡场的拥有、经营及管理
- 核武器的制造、维修、储存及/或分销
- 生物、化学及放射性武器与杀伤人员地雷的制造、维修、储存及/或分销
- 爆竹及其他烟火装置的制造
最多百分之二十(20%)外资股权
- 私人无线电通讯网络
最多百分之二十五(25%)外资股权
- 私人招聘(不论本地或海外就业)
- 以本地资金兴建及维修公共工程的合同
- 第 7718 号共和国法令下的基建/发展项目:
- 以外国资金资助并须进行国际竞争性招标的项目
- 兴建国防相关建筑的合同
最多百分之三十(30%)外资股权
- 广告
最多百分之四十(40%)外资股权
- 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利用
- 私人土地的拥有权
- 公用事业的经营
- 由宗教团体及传教团体设立以外的教育机构
- 稻米及粟米的种植、碾磨、加工、买卖(零售除外),以及以易货、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稻米、粟米及其副产品
- 向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法团、公司、机构或市政法团供应物料、货品及商品的合同
- 须持有公用事业专营权的基建或发展设施的运营者
- 深海商业渔船的运营
- 理算公司
- 分层单位的拥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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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ion_dd title=’负面清单 B’]
基于保安、国防、危害健康与道德风险,以及保护中小型企业而设的外资持股限制
最多百分之四十(40%)外资股权
- 制造、维修、储存及/或分销须取得菲律宾国家警察(PNP)许可的产品及/或成分:
- 枪械、枪械零件及其弹药,以及用于或拟用于制造枪械的仪器或工具
- 火药
- 炸药
- 爆破用品
- 制造爆炸品所用的成分
- 望远瞄准镜、狙击镜及其他类似装置
- 制造、维修、储存及/或分销须取得国防部(DND)许可的产品:
- 战争用枪械及弹药
- 军用军械及其零件
- 火砲、轰炸及射击控制系统与组件
- 导弹/导弹系统及组件
- 战术飞机、零件及组件
- 太空载具及组件系统
- 作战舰艇及辅助舰艇
- 武器维修及保养设备
- 军用通讯设备
- 夜视设备
- 受激相干辐射装置、组件及配件
- 军械训练装置
- 其他由国防部部长决定的项目
- 危险药物的制造及分销
- 桑拿及蒸气浴室、按摩院,以及其他因对公众健康与道德构成风险而受法例规管的活动
- 所有形式的赌博,但与 PAGCOR 订有投资协议者除外
- 实收资本少于相等于二十万美元的本地市场企业
- 涉及先进技术,或雇用至少五十名直接雇员,而实收股本少于相等于十万美元的本地市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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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地法团及附属公司
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地法团,可容许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资持股:
- 不属于外资投资负面清单之列
*请注意,实收资本少于二百五十万美元的零售业务(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列于负面清单 A 之内。
- 实收股本至少相等于二十万美元的披索金额。
- 在以下情况,此金额可减至十万美元:
- 企业雇用五十名雇员;或
- 企业将使用“先进技术”——由科学及科技部裁定。
三、零售贸易企业
零售贸易企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业务。
根据法例(第 8762 号共和国法令 — 二零零零年《零售贸易自由化法》),以下两类零售贸易企业可容许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资持股:
- 甲类:实收资本达二百五十万美元或以上
- 乙类:专营高端或奢侈品,惟每间店舖的实收资本不少于二十五万美元(第 8762 号共和国法令第 5 条)
外国零售商的其他资格要求如下:
- 母公司资产净值达二亿美元(奢侈品牌为五千万美元)
- 在全球设有至少五间分店或特许经营店;或至少一间资本额不少于二千五百万美元的店舖
- 具备五年零售往绩;以及
- 只有来自容许菲律宾零售商进入的国家的国民,或在该等国家成立或注册的法人实体,方可在菲律宾从事零售贸易。
最后,所有甲类零售贸易企业,若外资股权超过百分之八十,必须在菲律宾任何一个股票市场上市,并提呈至少百分之三十的股权。此事须于公司开始运营起计八年内完成。
四、出口业务
出口业务可容许最多百分之一百外资持股,只要它不属于负面清单之列。若一盘生意的产出或销售至少有百分之六十属出口,即被视为出口业务。
客户服务中心、业务流程外判(BPO)、知识流程外判(KPO)、后勤办公室及类似业务,只要符合上述产出规定,均可视为出口业务。
出口业务亦可通过各项法例申领税务优惠(第 226 号行政命令/投资委员会、PEZA 法例,以及其他经济特区法例)
谨此提醒读者,本文内容仅供粗略参考,不应视作正式的法律意见。请与律师联络,就你的具体情况取得针对性建议。













